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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存款4840万,吃个午饭一分不剩银行:该找谁找谁,与我们无关

时间:11-16 来源: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:68

男子存款4840万,吃个午饭一分不剩银行:该找谁找谁,与我们无关

«——【·前言·】——»高收益存款通常是指相对于传统存款而言具有较高利率的理财产品。这些产品的利率一般相对较高,因此吸引了许多投资者寻求更好的回报。近来,在广西某地一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。一名男子带着4840万元高高兴兴去存钱,幻想着能得到高收益,但很快就被告知金钱不见了。为什么存进银行的钱会无故消失呢?是该男子疏忽大意还是银行出了问题?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让我们一起来看看。«——【·案情回顾·】——»高息的诱惑任先生是广西某地的一位商业翘楚,凭借着他的聪明才智和敏锐的洞察力,年纪轻轻就积累了大量财富,并在这座城市中建立了坚实的基础。一天他正在某咖啡厅和朋友小聚,听朋友提到有一款理财产品,很感兴趣,但是当时人多,不便打听,聚会结束,任先生就以私事为由留下该朋友想跟他详细了解。“李哥,咱也是老朋友了,你刚刚说的那个理财产品是怎么回事,快详细说说。”“这个呀,是我一个银行的朋友告诉我的,说最近有一款新的理财产品要上了,利息很高,月利息就3%了。咱都是老朋友了我才跟你们说的。”李某说。任先生听到朋友这么说,心想本来一年才能拿到的利息,现在一个月就能得到了,便迫不及待想要见见李某说的这位朋友。第二天,在李某的引荐下,任先生就和这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见面了。这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姓梁,是银行业务部经理。任先生跟梁某一见如故,相谈甚欢,在梁某的介绍下,任先生了解到这款理财产品收益高,但是同时也有风险,存进去的钱一时半会儿取不出来,只有到期了才能取。在生意场上多年的任先生刚开始有些犹豫,毕竟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。后面,任先生又来了银行几次,发现也有其他人购入这款理财产品,同时他也了解到,这个是有数量和门槛限制的,够人数了就不出售了。正当任先生犹豫的时候,梁某又一次告知他,只有最后一个名额了,如果他再不决定购入,就会被其他人买走。并且梁某十分坚定的跟任先生说“放心吧任总,我们这个是大银行,靠谱的,这段时间你也发现了,也有其他客户来购买我们这款产品,我一直在这儿上班,又不会跑,有什么问题你随时来找我。”这番话打消了任先生的疑虑,他也觉得梁某说的有道理,并且这么好的机会,错过可就没有了。于是,就这样任先生决定购入了这个高收益的理财产品,同时,也彻底掉进了梁某为他织的一张网。“内鬼”暗箱操作回家后,任先生迅速采取行动,将其名下的不动产变卖以筹集所需现金。过了数日,梁某向任先生传达了一个喜讯:她为任先生争取到了内部价,只需一千万就可以购买这个理财产品。得知此讯,任先生自然对梁某心存感激之情,表达了他希望改日亲自拜访的意愿。于是,任先生更加积极筹措资金,想着早一天把钱存进去就可以早一天开始赚钱。他的亲朋好友得知这个消息也纷纷表示想跟任先生一起,谁不想多赚点钱呢。任先生一直都很仗义,想也没想便答应了。但梁某告诉任先生只能以他一个人的名义存,因为只有一个名额了。即使这样,任先生的朋友也没有异议,只是说到时候定期给利息就行。一个月之后,任先生凑到了4840万,就去找梁某了。在梁某的办公室里,为任先生沏制了一杯香气扑鼻的茶,并为他准备了一盘美味的果盘。“任总,这是购买合同,请您过目。”梁某将提前准备好的合同拿了出来。任先生紧握着手中的合同,仔细地检查着每一个细节。合同逻辑清晰,措辞精准,详细地写明了购买须知、注意事项、利率以及如何存取。这让任先生十分满意,对梁某的信任又多了几分。“任总,没问题的话,就可以签字了,之后到大厅的窗口办理。”梁某提醒道。就在这时,梁某喊来了一个名叫时某得助理,让助理带领任先生去办理接下来的手续。在时某的引导下,手续办理的很顺利,到了设置密码这一步,时某提醒梁先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密码。很快,存单就办理好了,梁先生到梁某办公室道谢准备离开。此时,梁某以需要验证客户身份为由,取走了他的身份证和存单。但很快就给他了,还提醒他要好好保管,以免丢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临走时,还告诉任先生有需要随时找她。任先生此时还没有任何怀疑,沉浸在梁某为他提供的优质服务里,只觉得梁某非常体贴细心。因为在梁某看来,银行是值得信任的,梁某又是业务部经理,进行一些正常的核验也没什么。但是,任先生不知,梁某要走的是他的真实的存单,而还给他的却是提前就已经准备好用来替换的假存单,他存进去的钱也已经被转走了。责任谁来担过了很久,一天晚上,梁先生正在耍手机,突然看到一个新闻,有人存进银行的钱不见了,银行也不予索赔。这让任先生多少有些不安心。第二天便带着存单开车去了去银行。任先生到了银行在大厅没看到梁某,便询问大厅值班的人,值班人员告诉任先生,前几天梁某因为涉嫌职务侵犯被警察带走了。听到这个消息的任先生愣了神,想到自己一笔钱是通过梁某存进去的,心里忐忑不安。任某手抖着从包里拿出存单,请工作人员帮忙查一下,钱是否还存在。工作人员检查了一下,告诉任先生这些存单都是假的,而且里面根本就没钱。任先生顿时手足无措,这笔钱是他辛苦凑出来的,里面还有朋友们的份额呢。“你们负责人呢?行长呢?我要见行长,你们要赔钱!”任先生此时心情已经无法平静,大喊道。工作人员见状马上通知了行长,很快行长就出现了,但是,行长却说“这件事与银行无关,银行不会赔偿,纯属是员工个人的行为,该员工目前已被刑拘,后续请等待法院判决。”过了很久,法院出了判决结果,梁某因犯盗窃罪、诈骗罪、伪造金融票证罪等,被判处无期徒刑;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;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。«——【·以案释法·】——»梁某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,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呢?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三大区别:一是犯罪主体上,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而盗窃罪没有特别的规定;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上,职务侵占罪必须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,而盗窃罪没有特别的规定;三是犯罪对象上,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的财物,而盗窃罪则泛指公私财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公共财产、私人财产进行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等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。本案而言,梁某是银行业务部,属于涉案银行内部职工,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要求。被害人认为侵犯的是银行的资金,并非被害人的存款。一般而言,货币作为种类物,一种特殊动产,自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,本案储户将钱已经存入银行,银行因此而给储户出具了真实的大额存单,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,银行因此占有而取得该笔款项的完整所有权。但就本案而言,是否“利用职务之便”的问题,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对财物的窃取并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,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。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与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。一般认为,所谓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,是指利用自己主管、管理、经手、经营财物的便利条件。而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”,是指行为人无职务,而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。本案中梁某为该银行业务部经理,但没有权利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控制,客户资金是由客户凭密码自由支配的,梁某是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客户的真实存单、身份证原件及银行交易密码,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,将被害人账户内的存款盗走。其行为并不满足利用职务便利这一犯罪构成,而仅是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账户中的钱,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。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任先生与银行之间达成了储蓄合同,银行有义务保障任先生的资金安全。故在此案中,银行想要做到完全不承担责任是不太可能的。《商业银行法》(2015年修正)第6条规定:“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”梁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和工作便利,在无客户委托授权手续情况下,仅凭借存单、身份证件及密码即可取出大额存款。且没有转入储户本人的银行卡,此行为暴露该银行在内部管理、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方面存在重大漏洞,其应对客户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责任。«——【·结语·】——»该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,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,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,只可能掉冰雹。在进行任何投资储蓄之前,一定要仔细评估风险,并确定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水平。高收益存款是一项长期的过程,没有绝对的安全和高回报。理性决策和风险管理是成功投资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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